一、案例简介
2017年3月12日,周某某、余某某驾驶一辆云J的车辆回景东,在路过某某边检站搜查时在周某某驾驶的车辆副驾驶座椅下面搜出毒品(麻古)1200克,西双版纳州景洪边防大队将两人以涉嫌运输毒品罪为由刑事拘留,2017年4月19日犯罪嫌疑人余某某被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杨华兵律师介入后,就本案毒品的特殊性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在侦查期间侦查期间证据不足,所以侦查机关同意取保候审;所以侦查机关采纳我所律师的意见。
二、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余某某2017年3月12日驾驶一辆云J的车辆回景东,在路过某某边检站搜查时在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驾驶的车辆副驾驶座椅下面搜出毒品(麻古)1200克,西双版纳州景洪边防大队将两人以涉嫌运输毒品罪为由刑事拘留,2017年4月19日犯罪嫌疑人余某某被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该案件批捕之后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的母亲于2017年4月23日依法委托了云南金杉律师事务所杨华兵主任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的辩护人(律师),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分两次依法到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羁押的景洪市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2017年6月4日辩护律师依法向侦查机关提出侦查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涉嫌运输毒品罪证据不足,建议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辩护意见,把书面辩护意见提交给侦查机关经办民警后,辩护律师赶回普洱休息一晚,打算第二天一早回昆明,结果2017年6月6日8点侦查机关办案民警给辩护人打来了电话,电话里说辩护提出证据不足,建议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经会议决定同意辩护律师取保候审,要辩护律师在2017年6月6日中午12点之前去到侦查机关办理取保候审,辩护律师接到电话后,立即驱车赶往西双版纳州景洪边防大队为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办理取保候审,并在12点之前把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从看守所接着回家,犯罪嫌疑人从此获得了人身自由。
三、 辩护人的意见
辩护人坚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紧紧围绕犯罪构成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阶段辩护,在法律适用上深入剖析,最终侦查机关对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的案件取保候审,采纳了辩护人得全部辩护意见。
四、案情结果
2017年6月6日中午12点之前去到侦查机关办理取保候审,辩护律师接到电话后,立即驱车赶往西双版纳州景洪边防大队为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办理取保候审,并在12点之前把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从看守所接着回家,犯罪嫌疑人从此获得了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