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来说,“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之前,按照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以此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不属于法律概念,但在日常经济生活中经常使用。“订金”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它不具备担保作用。卖方违约,买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如果买方决定不购买,卖方应将“订金”全部退回。但如果买方超过规定期限才决定不购买,这笔”订金”就作为对卖方的赔偿。“订金”也常被称为”认购金”“诚意金”。
此外,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订金”不具备。
法律法条:
《担保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